适用于广东省内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新申请)
东莞企业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 (一)股东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省金融办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十七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省金融办批准,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二)一类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二类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四)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