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4-11-28 14:33 文章来源:厦门海关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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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机场关缉违字〔2024〕93号
当事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编码:
地 址:厦门火炬高新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02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进口多功能全自动样品前处理平台1台,商品编码:84798999.90,报关单:3710127。经海关核 查,上述进口货物归入商品编码:84798200.90。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经海关计核,上述行为漏缴税款人民币4.752358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清单发票、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合同、查获经过、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量罚幅度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4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厦门海关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4年11月27日
| 法定代表人 | 邢雪斌 | ||
| 注册资本 | 100 | ||
| 主营产品 | 木材、食品、化工、化妆品、新旧二手设备国外提货海运,出口报关,中检装运前检验,报关报检,清关送货 | ||
| 经营范围 | 销售:预包装食品、电子设备及配件、电线电缆、通用机电设备及配件、通用机械设备及配件、木材、化妆品、石材、玻璃、塑料制品;有关物流的信息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公司简介 | 进出口代理业务范围:国际海运、航空货运、进口报关报检、进口商检备案、进口香港中检、进口单证办理、国际仓储、香港拼柜快件进口等全套进口代理业务。A.货运代理:国际海运、国际空运、运输、越南线运输、国内拖车送货。B.报关报检:东莞/深圳/广州/宁波/厦门/上海/天津/青岛等全国各大港口均由代理报关服务中心,提供专业代理报关服务。C.CCIC中检:旧机械设备装运前检验、油漆涂料化工备案申请、香港中检代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