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4-04-29 10:17 文章来源:厦门海关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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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检罚字〔2024〕0001号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DA。
2024年1月25日,当事人有限公司委托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修理物品方式申报进口一台发电机,报关单号:3500425,01项申报品名发电机,申报商品编码:8501641090,申报数量1台,申报金额19140000日元,折合人民币971893.56元。经查验并送检,《检测报告》(编号24174)显示,上述发电机为旧发电机,属于旧机电产品。当事人未按旧机电产品报检且未就该旧发电机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接受卫生检疫。该旧发电机需实施装运前检验,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当事人未按旧机电报检以及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接受卫生检疫的行为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款、《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款之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货物价值19140000日元,折合人民币971893.56元。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清单、发票、合同、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单、《检测报告》(编号24174)、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该旧机电无法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当事人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不属于情节严重,故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经查询,当事人为一年内因旧机电产品未报检以及未就该旧发电机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接受卫生检疫被海关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海关查获之前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该违法行为且当事人主动申请对该旧发电机办理退运手续,并于2024年3月15申报退运。当事人依法向海关足额缴纳案件保证金,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并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情节。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三)项、《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进口旧机电未按旧机电产品报检的行为处以货物价值2.5%的罚款,即人民币24298元。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百零九条第(十)项、百一十条第三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6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就该旧发电机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接受卫生检疫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择一重原则,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款予以处罚。
综上,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三)项、《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429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4年04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邢雪斌 | ||
| 注册资本 | 100 | ||
| 主营产品 | 木材、食品、化工、化妆品、新旧二手设备国外提货海运,出口报关,中检装运前检验,报关报检,清关送货 | ||
| 经营范围 | 销售:预包装食品、电子设备及配件、电线电缆、通用机电设备及配件、通用机械设备及配件、木材、化妆品、石材、玻璃、塑料制品;有关物流的信息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公司简介 | 进出口代理业务范围:国际海运、航空货运、进口报关报检、进口商检备案、进口香港中检、进口单证办理、国际仓储、香港拼柜快件进口等全套进口代理业务。A.货运代理:国际海运、国际空运、运输、越南线运输、国内拖车送货。B.报关报检:东莞/深圳/广州/宁波/厦门/上海/天津/青岛等全国各大港口均由代理报关服务中心,提供专业代理报关服务。C.CCIC中检:旧机械设备装运前检验、油漆涂料化工备案申请、香港中检代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