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5-08-08 16:16 文章来源:厦门海关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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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邮局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邮局关缉查字〔2025〕5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1月8日,深圳市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关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报进口喷射阀10个,消费使用单位为厦门有限公司,申报商品编码8481804090,申报总价人民币5000元,报关单号为3771612。经查,上述货物的实际总价为人民币28500元,实际商品编码应为8419899090。当事人在明知实际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8500元的情况下,采用伪报价格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走私。经计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706.45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查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款第(三)项、《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走私进境货物,因部分货物不便没收,决定没收走私进境的7个喷射阀(规格为IV2410AV-02H),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当事人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868.85元;
2、并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8月08日
| 法定代表人 | 邢雪斌 | ||
| 注册资本 | 100 | ||
| 主营产品 | 木材、食品、化工、化妆品、新旧二手设备国外提货海运,出口报关,中检装运前检验,报关报检,清关送货 | ||
| 经营范围 | 销售:预包装食品、电子设备及配件、电线电缆、通用机电设备及配件、通用机械设备及配件、木材、化妆品、石材、玻璃、塑料制品;有关物流的信息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公司简介 | 进出口代理业务范围:国际海运、航空货运、进口报关报检、进口商检备案、进口香港中检、进口单证办理、国际仓储、香港拼柜快件进口等全套进口代理业务。A.货运代理:国际海运、国际空运、运输、越南线运输、国内拖车送货。B.报关报检:东莞/深圳/广州/宁波/厦门/上海/天津/青岛等全国各大港口均由代理报关服务中心,提供专业代理报关服务。C.CCIC中检:旧机械设备装运前检验、油漆涂料化工备案申请、香港中检代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