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促进小农户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在小农滞留的特定历史阶段,依然不能忽视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健全,以此带动传统小农同现代农业实现有机衔接。对于日本和韩国,其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拓展和丰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范畴和内涵。以日本为例,其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囊括的业务领域已不再局限于狭义上的代耕、代种和代收,而是衍生出其他多种类型。具体包含旨在提升小农户适应新的农业科技和经营模式的人力资本服务;辅助小农户完成产品交换或价值实现的农产品营销和推广服务;农业信贷和保险服务;为小农户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的管理咨询服务等。
二是大力扶持本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发展。早在20世纪90年代,日本在《农村振兴法(修订)》和《食物·农业·农村基本计划》等法律和文件中,即将生产托管作为提升农业规模经营水平的重要举措。时至,日本的农业托管已经衍生出作业托管、农地托管、经营托管等多种形式。为了提高托管服务的组织和运营效率,更是出现了农业(振兴)公社等公益性财团法人以及各地农业主管部门主导成立的托管服务中心等旨在撮合托管交易的中介组织。
三是完善面向小农的产销服务。在生产端,韩国重点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部门。为了便于比价,还由政府主导建设了生产资料采购网站。在销售端,韩国较为注重发挥农协系统的组织优势,为小农户提供农产品代销服务。具体运作机制是:由基层农协大量接收小农户的农产品;之后,依靠农协内部完善的组织体系,将农产品汇集至农协独资或参股经营的农产品批发中心;后,通过竞价采购系统,完成农产品的批发销售。为了保护小农权益,韩国政府规定,在上述代销过程中,农协收取的手续费不能超过销售额的7%。
(3)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提升小农生产的附加值
日韩两国非常重视通过推动传统农业同各自发达的二、三产业的有机融合,以此延长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其中,日本对通过推动“六次产业化”,提升小农生产的附加值寄予厚望。无论是2013年颁布的《日本复兴战略》《农林水产地域活力创造计划》等纲领性文件,还是分别于2015年和2020年大规模修订的“农业宪法”《食物·农业·农村基本计划》,抑或是聚焦乡村产业发展的专门法律《六次产业化·地产地消法》,“六次产业化”均是高频词汇。在这些法规和文件中,日本设定了借助“六次产业化”将约1万亿的农业产值放大10倍的发展目标。为了实现这一总体目标,日本从主体准入、农地功能转换、产品地产地消等多种维度制定了对“六次产业化”的扶持措施。
同日本相似,韩国同样高度重视推动本国农业的“六次产业化”。韩国政府认为,鉴于农业存在弱质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为了增强社会资本投资“六次产业化”的信心,国有资本应该发挥表率作用。由于农民的知识参差不齐,为此,各地农业部门均设立了为农民提供产品开发、包装设计和市场宣传等服务“六次产业化”支援机构。韩国政府同样为推进“六次产业化”提供充裕的资金支持。韩国农林畜牧食品部于2013年8月出资70亿韩元,吸纳社会资本30亿元,主导创设了总规模为100亿韩元的“第六产业共赢基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对购置加工、运输和流通设施的“六次产业化”经营主体联合给予高达80%的财政补贴。在该项政策实施的2014年,补贴总额即超过了30亿韩元 。
(4)造就新型农民队伍,
以人的高质量带动小农生产高质量
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没有农民群体的高质量,就难言农业生产的高质量。近年来,日韩两国正在通过认证人才、吸引人才和培育人才等综合手段,努力造就各自高质量的农民队伍。
一是推进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实现“认证人才”。在“二兼滞留”问题日益严峻的当下,造就新型农民队伍的一个重要思路是,对、高效和稳定的农户进行认证,从而将其同其他零散农户进行有效剥离。通过给予其特殊扶持,将有限的农业和财政资源向这一群体进行集中,以此帮助其实现农业生产的做大做强。在这一方面,日本的做法是实施“认定农业者”制度。到2020年3月,日本共认证了23.4万“认定农业者”。相比于零散和兼业农户,这一群体将在大田作物的直接支付补助金、涉农贷款、农业人才综合补助金、税收等方面享受特殊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