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29日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暂行)》,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皆可通过这一试点办法在该区申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即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并在境内开展股权投资等业务。该办法创新跨境金融管理,进一步打通跨境资产管理渠道,对鼓励社会资本在合作区设立多币种私募股权基金、利用外资支持合作区建设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一、试点企业定义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具体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合作区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合作区依法由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试点企业应注册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试点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首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内部治理架构以及管理人员资质等条件需符合中基协关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要求。
高管要求:
(一)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二)有2年以上高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近5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合伙人要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