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要满足什么条件、外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注册有哪些要求、应该按什么流程申请、外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GP有什么要求、外商股权投资试点要求,代办申请流程及办理要求
合伙人要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
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按规定在中基协完成登记;
运营规范,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中基协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
名称要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在名称中注明“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体现私募基金性质的字样。未经试点认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上述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