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按照《试点办法》,港澳台地区的境外投资者皆可在合作区申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即QFLP( Foreign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并在境内开展股权投资等业务。
试点办法亮点
试点办法具有“零门槛、无限制、投向广”的亮点特色:
一是在准入门槛方面,对境外股东或合伙人的管理资产规模、自有资产规模、持有金融牌照方面不作强制要求。
二是在注册出资方面,不限制境外投资者的注册资本、首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
三是在投资业务方面,包括了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等多方面业务,另外,试点企业还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FOF)。
值得一提的是,《试点办法》对内外资实行无差别管理,除基本“外管外”的业务模式外,还允许“外管内”“内管外”,即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国内所有地区的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合作区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将于2022年1月29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