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 6 关闭件试验
如图 2 所示, 当盖、 门及类似的关闭件处于关闭位置时, 在离内 表面几何中心点 25mm 以内 位置, 向其正常开启方向施加一个力, 并记录此力值。
1. 5. 7 力学性能试验
力学性能的具体试验方法详见附录 A。
1. 5. 8 纺织面料 pH 值的测定
纺织面料 pH 值的测定按 GB/T 7573 的规定进行。
1. 5. 9 皮革 pH 值的测定
皮革 pH 值的测定按 QB/T 2724 的规定进行。
1. 6 有害物质限量测定
1. 6. 1 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测定按相关家具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
1. 6. 2 产品木制件甲醛释放量的测定按 GB18580 的规定进行。
1. 6. 3 产品表面涂层可迁移元素的测定按 GB 6675-2003 附录 C 的规定进行。
1. 6. 4 产品纺织面料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按 GB/T 2912. 1 的规定进行。
1. 6. 5 产品纺织面料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的测定按 GB/T 17592的规定进行。
1. 6. 6 产品皮革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按 GB/T 19941 的规定进行。
1. 6. 7 产品皮革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含量的测定按 GB/T 19942 的规定进行。
1. 6. 8 产品塑料中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测定按 GB/T 22048 的规定进行。
1. 7 阻燃性能试验
1. 7. 1 家用软体家具产品按 GB 17927. 1 的规定进行;公共场所使用的软体家具产品按 GB 17927. 2的规定进行。
检验规则
1. 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交货时进行的检验, 检验项目 见 8. 2. 1;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
1. 2 出厂检验
1. 3 出厂检验项目 包括:
a) 外形尺寸偏差;
b) 外观;
c) 边缘及;
d) 突出物;
e) 折叠机构;
f) 翻门、 翻板;
g) 封闭式家具关闭件试验;
h) 孔及间隙;
i) 警示标识。
1. 4 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 因批量大, 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方法依据 GB/T 2828. 1-2003中规定, 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一般检验水平 II, 质量接受限( AQL) 为 6. 5, 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 5进行。
1. 5 型式检验
1. 5. 1 有下列情况之一, 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时, 应定期进行检验, 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b) 原辅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 恢复生产时;
d)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