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 突出物
产品不应有危险突出物。 如果存在危险突出物, 则应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 如,将末端弯曲或加上保护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 保护帽或罩在按 7. 5. 2( 保护件拉力试验) 测试时,不应脱脱落。
1. 1. 3 孔及间隙
按 7. 5. 3( 孔及间隙试验) 测试时, 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产品刚性材料上, 深度超过 10mm 的孔及间隙, 其直径或间隙应小于 6mm 或大于等于 12mm;
b) 产品可接触的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应小于 5mm 或大于等于 12mm;
1. 1. 4 折叠机构
除门、 盖、 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 产品不应在正常使用载荷下产生危险的挤压、 剪切点。 如果产品存在折叠机构或支架,应有安全止动或锁定装置以防意外移动或折叠。 按 7. 5. 4( 折叠试验) 测试时, 产品不应折叠。
1. 1. 5 翻门、 翻板
产品中的翻门或翻板的关闭力应大于等于 8N。
1. 1. 6 封闭式家具
当产品有不透气密闭空间( 如门或盖与其他部件形成的空间) , 且封闭的连续空间大于 0. 03m³ , 内部尺寸均大于等于 150mm, 则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应设单个开口 面积为 650mm² 且相距至少 150mm 的两个不受阻碍的通风开口 , 或设一个将两个650mm² 开口 及之间间隔区域扩展为一体的有等效面积的通风开口 ; 将家具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置,且靠在房间角落的两个相交 90° 角的垂直面时, 通风口 应保持不受阻碍。 通风口 可装上透气性良好的网状或类似部件。
——盖、 门及类似装置不应配有自 动锁定装置, 按 7. 5. 6( 关闭件试验)测试时, 开启 力不应大于 45N。
1. 1. 7 力学性能
按 7. 5. 7( 力学性能试验) 测试后, 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零、 部件应无断裂、 豁裂或脱落;
b) 应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c) 用手揿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 应无性松动;
d) 连接部件应无松动;
e) 活动部件(门、 抽屉等) 开关应灵活;
f) 五金件应无明显变形、 损坏或脱落;
g) 软体家具应面料无破损, 无断簧, 缝边无脱线, 铺垫料无破损或移位;
h) 稳定性试验时, 产品应无倾翻。
1. 1. 8 其他
儿童家具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 1600mm 以上的区域外, 产品不应使用玻璃部件;
b) 管状部件外露管口 端应封闭;
c) 产品中抽屉、 键盘托等推拉件应有防拉脱装置, 防止儿童意外拉脱造成伤害;
d) 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于 600mm 的柜类产品, 应提供固定产品于建筑物上的连接件, 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示安装使用方法;
e) 除转椅外, 安装有脚轮的产品应至少有 2 个脚轮能被锁定或至少有2 个非脚轮支撑脚;
f) 产品中绳带、 彩带或绑紧用的绳索, 在( 25± 1) N 拉力下, 自 由端至固定端的长度不应大于 220mm;
g) 转椅气动杆不应自 动升降或升降不顺, 气动杆与其他配件应配合良好;
h) 纺织面料 pH 值应在 4. 0~7. 5 之间;
i) 皮革 pH 值应在 3. 5~6. 0 之间。
1. 2 有害物质限量
1. 2. 1 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1. 2. 2 产品木制件甲醛释放量应符合 GB18580 的要求( 产品标准对甲醛释放量有要求的, 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
1. 2. 3 产品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 3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