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诈Z骗等违F法犯Z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认定
根据刑F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包括“为实施诈Z骗等违F犯Z活动发布信息”。从实践来看,为便利相关案件办理,对于“实施诈Z骗等违F法犯Z罪活动”的主观目的,宜允许根据客观行为加以推定。具体而言,可以根据如下客观情形推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诈Z骗等违F犯Z活动”的目的:(1)曾因发布违F犯Z信息受过刑事追究,中堂刑事律师,或者曾因发布同类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这主要是从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当然,由于刑事追究与行政处罚存在差异,故而,如果行为人曾因发布违F犯Z信息受过行政处罚,但此次发布的信息系不同类信息的,不宜推定行为人为实施违F犯Z活动发布信息(2)为实施相关违F犯Z活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或者已经着手实行的。例如,行为人已在购买相关作案工具,可以推定为实施相应违F犯Z活动发布信息。当然,由于上述情形系推定,应当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即有证据证明确非为实施违F犯Z活动发布信息的除外。
侵F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
(一)假J冒行为
所谓假J冒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标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利标记、商标、名称等。
(二)非F法出售
销售未经许可而载有与受保护的商标、专利或实质相同的标志的任何相同物品。
(三)非F法制作
一是未经授权而制作;二是超越授权范围而制作。
侵F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
(一)假J冒行为
所谓假J冒行为,刑事律师案件,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标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利标记、商标、名称等。
(二)非F法出售
销售未经许可而载有与受保护的商标、专利或实质相同的标志的任何相同物品。
(三)非F法制作
一是未经授权而制作;二是超越授权范围而制作。
关税税率变动是否影响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
由于关税税率往往基于国家政策等因素适时作出调整,有些走S私案件会出现进口税率较高,刑事律师全覆盖,而在案发或审判时的关税已经降低甚至免征的情况。针对关税税率变动是否影响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
少数意见认为,关税税率调整在性质上属于政策、法律变更范畴,应当遵循刑F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变动后的关税税率重新核定偷逃应缴税额。
多数意见认为,关税税则委会、总署对于关税税率的调整,不属于刑F法意义上的政策、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并不影响走S私犯Z罪行为时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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