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东莞刑事律师:案件起诉到F院至开庭审理前,F院只对案件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也不提审被告人,被告人是否认罪或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进而该判处何种刑罚,F院无法也无从判断,否则就违反了刑事法第12条确定的原则。申言之,刑事律师排名,F院在开庭前难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也不能让F院去判断是否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既然如此,F院对简易程序的决定权,就好比建造在空中的房子,没有根基;规定简易程序的决定权属于F院,其实质就是机关逼迫审判机关实施违反刑事法第12条规定的原则的行为。下文也将论及,实践中还存在为规避超期审判的责任,F院任意将本来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擅自改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不能赋予F院简易程序决定权。
走S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
1.如何确定核定偷逃应缴税额的时间点
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时,对于海关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以及审定完税价格的时间点等问题,研讨会形成了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关于审理走S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走S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S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计算。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海关Z总署缉私局《关于连续走S私行为计核税款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对于连续多次实施走S私行为,有证据证明每次走S私行为发生时间的,应当适用每次走S私行为发生之日的税则、税率、汇率计核偷逃T税额。
多数意见认为,走S私犯Z罪案件具有多样复杂性,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对于绝大部分能够查明走S私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的,应当以走S私犯Z罪行为之日的税则、税率、汇率为标准予以计核。
东莞刑事律师:其实,在开庭审理前,相对于中立的主持庭审的F院方,控方既提审过被告人知道其是否认罪,又往往接触过辩护人了解其辩护意见,再加上职业上要求的客观义务促使其必须注意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的情况,控方对案件的情况掌握比较全,对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其Zui有发言权。从被告人方而言,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有罪没罪他自己心里Zui清楚,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他的思维与表达能力是自由的,我们的应象国外的被告人有权是否选择陪审团一样,刑事案件律师,赋予其简易程序的选择权。模式中的庭审,非常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与互动。对抗互动的题中之义,应是控方有提供指证F罪的证据的权利,辩方也有提供否认F罪的证据的权利;控方有某种庭审程序的选择权,刑事律师,辩方也应有某种庭审程序的选择权,否则不对等。主审方不应干涉双方的程序选择权,以保持大限度的中立;控辩双方若一致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庭应予以尊重。Zui后,赋予辩方简易程序选择权,也是对被告人认罪表现的一种激励措施,有利于克服其时供时翻带来的“被告人认罪”标准易变性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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