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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财犯zui的两种类型!
网络侵财犯zui的两种类型!下面由东莞刑事律师为您介绍。
在现代社会,网络与犯zui的勾连已然无处不在。愈来愈多的犯zui或发生于网络空间中,或以网络为犯zui工具,或以网络为犯zui对象。“传统犯zui网络化”已成为犯zui发展上的“现象级”事物。
从犯zui对象上看,网络侵财犯zui直接指向的对象不再是传统财产,取而代之的是具有数字化形态的财产。财产性网络账户通常是网络侵财犯zui行为围绕的中心与觊觎的目标,对其法律性质的理解不宜坚持债权视角。财产性网络账户所记载内容本身即为财物,表现为数字化形态。
依据账户记录变动原因之不同,网络侵财犯zui可分为两种类型,即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与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在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的场合,被害人是受骗r,行为人构成隐瞒真相型骗,刑事律师,隐瞒真相包括隐瞒交付物本身;
东莞刑事律师为您介绍:在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的场合,行为人获取他人网络账号、密码并冒充本人使用的,刑事案件律师,依然存在受骗r,但可能被害人与受骗r并非同一人,受骗r也可能是“机器人”
促销赠品是否应认定为走S私货物、物品
走S私案件中,万江刑事律师,有的境外供货商在出口货物时,会给予国内进口商一定比例的促销赠品,在认定偷逃应缴税额时,是否应将促销赠品计入走S私货物数量,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属于促销赠品的,应将赠品排除在走S私货物的数量之外,以客观反映偷逃应缴税额的实际情况。
另一种意见认为,赠品也应当按照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估价,一并纳入进口征税范围。理由是:从实质合理性角度分析,促销赠品是民商事主体之间实施市场让利行为的产物,具有利益交换属性。
走S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
1.如何确定核定偷逃应缴税额的时间点
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时,对于海关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以及审定完税价格的时间点等问题,研讨会形成了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关于审理走S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走S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S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计算。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海关Z总署缉私局《关于连续走S私行为计核税款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对于连续多次实施走S私行为,有证据证明每次走S私行为发生时间的,应当适用每次走S私行为发生之日的税则、税率、汇率计核偷逃T税额。
多数意见认为,走S私犯Z罪案件具有多样复杂性,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对于绝大部分能够查明走S私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的,应当以走S私犯Z罪行为之日的税则、税率、汇率为标准予以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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