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二)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已经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已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四)如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已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