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得≤100万元的补助资金;
天津市《市市场监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规定,
①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含团体标准转化为)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资助;对参与制定或修订的,每项标准分别按照主导制定资助额的50%、30%给予资助。
②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3万元资助;对主导修订上述相应标准的,每项标准按照标准制定资助额的50%给予资助。
浙江省温州市:《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浙江制造”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订的企业,可获高30万元补助资金;
金华市:《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浙江制造”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订的企业,可获高20万元补助资金;参与“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可获高10万元补助资金;
宁波市:《市质监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标准制订的单位,可获≤20万元补助资金;主导标准修订的单位,可获≤10万元补助资金;
安徽省安徽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高可达150万元。
合肥市:《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规定,主导标准制订的单位(标准被政府采信并且排名),可获10万元补助资金;
淮南市:《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主导标准制订的单位,可获2万元补助资金;
阜阳市:《关于申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的公告》规定,主导标准制订的单位(标准“前言”中),可获2万元补助资金;
福建省福建省:《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①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
②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③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一项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资金补助;
④主导制定、修订一项福建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
福州市:《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规定,在团体标准“前言”中列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修订单位,可获≤5万元补助资金;
莆田市:《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起草单位中排名第1),可获15万元补助资金;起草单位中排名第2的制修订单位,可获得10万元补助资金;
广东省广东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规定,
①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②主导制定(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③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④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广东省部分市区奖励政策深圳市:《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由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的深圳市团体标准,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提交有关信息且得到一年以上有效实施,并通过专家评审。发布团体标准的单位可获得≤10万元的补助资金;
珠海市:《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国内联盟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得≤8万元的补助资金;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或第二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
东莞市:《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得≤3万元补助资金;
佛山市:《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在团体标准“前言”中列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订单位,可获得≤10万元补助资金;
清远市:《关于印发<清远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在团体标准“前言”中列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修订单位,可获得≤5万元补助资金;
江门市:《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1版)》规定,每主导制定(标准文本“前言”中排首位的起草单位)一项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可获得≤5万元补助资金;主导或协助标准修订的,按同类标准的制定资助额度的60%予以资助;
河源市:《关于印发<河源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在团体标准“前言”中列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修订单位,可获得≤3万元补助资金;
惠州市:《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规定,在团体标准“前言”中列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修订单位(如首位为非广东省单位,则排序第二的单位),可获得≤10万元补助资金;
阳江市:《阳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主导国内联盟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得≤5万元的补助资金;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或第二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
云浮市:《关于印发<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在团体标准“前言”中列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修订单位,可获得≤2万元补助资金;
肇庆市:《关于印发<肇庆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得≤5万元补助资金;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可获得≤1万元补助资金;
中山市:《中山市质监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规定,每承担组织制定一项产业集群联盟标准,本市实施单位不少于10家或产业覆盖面不低于50%,给予≤10万元的资助;每主导组织制定一项全国性团体标准,给予≤10万元的资助,每主导组织制定一项省级团体标准,给予≤5万元的资助;
茂名市:《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得≤5万元补助资金;
汕头市:《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规定,主导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得≤5万元补助资金;
韶关市:《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财政局韶关市自然资源局韶关市农业农村局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韶关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指引>的通知》规定,主导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5万元补助资金;参与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可获得3万元补助资金;
山东省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①对主导制定的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
②对主导制定的其他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济南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当年牵头制定并获批、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高60万元、40万元扶持;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企业,分别给予高40万元、20万元扶持。
青岛市:《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①主导、主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②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以及参与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
潍坊市:《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①标准创新奖:一等奖1个,奖励100万元;二等奖3个,分别奖励20万元;三等奖10个,分别奖励10万元。申报项目达不到评审标准时,奖项可空缺。②标准应用奖: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三等奖奖励30万元;考核评估合格的、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被确定为、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烟台市:《烟台市标准化工作资助办法》规定,主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资助额度高不超过 50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5万元;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按照参与标准制修订程度确定资助额度,不超过主持制修订同级标准资助额度的50%。
威海市:《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决定》,①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②对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③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④对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临沂市:《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的通知》规定,①特等奖,奖励 50万元:主持制定。新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②一等奖,奖励 3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定或修订。新承担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③二等奖,奖励 2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制定或国家标准修订。新承担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分秘书处工作。④三等奖,奖励 10万元:主持地方标准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制定或行业标准修订。新承担省标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完成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⑤奖,奖励 5万元:主持地方标准修订。新承担省标准技术委员会分秘书处工作。完成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⑥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项目下调两个奖励等次,低为奖。奖励资金按照主持同类项目额度的30%-50%执行。⑦参与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前五名的标准起草单位。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各参与单位分别申报,排序前的单位按以上规定的等次奖励,排序靠后的单位按降低一个等次奖励,低不低于5 万元。
日照市:关于印发《日照市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高给予30万、20万、10万、10万元奖励。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修订的50%给予奖励。
东营市:《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对主持和主要参与制定并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制定多项标准的,每年度按照高标准奖励一项。
聊城市:《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质量标准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8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主持修订标准的,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数额的50%给予奖励;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数额的20给予奖励。对承担山东省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枣庄市:《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奖励额度分别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准、行业准、省地方标准、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主持或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淄博市:《淄博市标准化资源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主持、参与制定的不高于60万元、30万元;主持、参与修订不高于30万元、10万元;主持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不高于40万元、20万元;主持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的不高于10万元。
济宁市:《济宁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①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由各级财政奖励50万、30万、20万、10万;②承担化专项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30万,20万。
泰安市:《关于申报2017年度标准化奖励项目的通知》;①成为化组织成员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②主持制定的企业,资助奖励不高于100万元。③主持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奖励不高于30万元。④主持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奖励不高于20万元。⑤主持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奖励不高于10万元。⑥主持上述标准修订的企业,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额度的50%给予资助奖励。⑦参与上述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和主持同类标准修订资助奖励额度的10%-30%。
滨州市:《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的意见》规定,①对主持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依据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费用补贴;②对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按参与程度给予费用补贴,补贴数额为主持制修订相应标准等70%和50%。
江苏省江苏省:《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1 号)及相关规定;
①主导制定、主导修订(或参与制修订)、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的,每个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②制定发布江苏省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分别按不超过30万元和不超过 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无锡市:《无锡市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主导标准制订的团体(发布单位),可获≤10万元补助资金;主导标准修订的团体(发布单位),可获≤6万元补助资金;
常州市:《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标准制订的单位,可获5万元补助资金;参与标准制定的单位,可获得1万元补助资金;主导标准修订的单位,可获2.5万元补助资金;参与标准修订的单位,可获得0.5万元补助资金;
南通市:《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规定,主导标准制订的单位,可获10万元补助资金;
淮安市:《关于印发<淮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可获≤5万元补助资金;
宿迁市:《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规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在标准发布并有效实施1年以上后,可获10万元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