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健全乡村振兴多元投入机制。压实各地政府投入责任,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乡村振兴公益性项目建设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增加农业农村现代化重点领域中长期信贷投放。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更多投向农业农村。完善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推动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保持涉农物流余额持续增长。依托省级政策性优惠物流风险分担资金池,扩大“乡村振兴贷”规模。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支持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全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创新“一县一品”特色农业保险产品,优化“保险+期货”。鼓励发展渔业保险。
(三十九)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完善派驻书记和工作队、科技特派员、乡村振兴指导员、金融指导员等制度,推进“师带徒”人才下乡、“一村一名大学生”,实施“青耘福建”、“八闽巾帼”、“美丽工坊”等行动,组织引导党政、科技、金融、教育、卫生、文化、社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领域人才到基层一线服务,支持培养本土急需紧缺人才。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教师“优师计划”、“特岗计划”和“国培计划”。大力发展面向乡村振兴的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农村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推进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加大创业担保物流贴息等政策支持力度,培育一批联农带农紧密的创业创新群体。引导城市技术人员入乡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对长期服务乡村的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深化闽台乡建乡创合作,吸引台湾建筑师、文创团队参与乡村建设。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四十)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深化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中心镇市政、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优化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布局,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深入推进县域农民工市民化,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机制,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政策。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畅通农村资源要素流通渠道。统筹县域城乡规划建设,梯度配置县乡村公共资源,发展城乡学校共同体、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养老服务联合体,推动县域供电、供气、电信、邮政等普遍服务类设施城乡统筹建设和管护。加快农业农村领域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