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政策法规依据(设定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13〕286号)。
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
5、《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6、《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13〕164号)。
7、《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粤民函〔2016〕840号)。
三、主办机构
东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事务中心
四、申请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为8个以上(应当在拟成立的社会团体活动地域、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作为发起人,也不成为会员;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社会团体的首届负责人)。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其他条件包括: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适用于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
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市政府组成部门、市委各工作部门以及市委、市政府授权的组织(详见《广东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我省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粤民民〔2001〕3号)。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成立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
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地域分布的广泛性。
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只吸纳单位会员。行业协会单位会员应在50个以上。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市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具体要求详见《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粤民函〔2016〕840号)。
(4)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