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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一)各辖区交通运输分局(镇内公共汽车业务);
(二)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办事中心(除镇内公共汽车外的其他相关业务)。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省交通运输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4号令)
(二)《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七、申报材料
(一)《道路运输营运证件》补办申请表(一份);
(二)登《南方日报》(省、市际经营范围)或《东莞日报》(县际、县内范围)发表遗失声明(整版原件)(一份)。
八、申请表格
《<道路运输营运证件>补办申请表》
九、办理程序
(一)镇内公共汽车业务
1、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各辖区交通运输分局,交通运输分局窗口受理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2、交通运输分局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核研究。
3、交通运输分局工作人员审核完后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
(二)除镇内公共汽车外的其他相关业务
1、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办事中心,办事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不合格的出具《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同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2、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同意的出具批件,并将结果反馈办事中心,不同意的则将材料退回办事中心。
3、办事中心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