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股权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大力发展,对于申请创来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的企业有相应的政策给予对应的奖励扶持,东莞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注册代办;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根据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需要,在确保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七条 对落户我市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以实收资本计)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含本数,下同),且累计投资本地企业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总规模给予0.5%的奖励,高奖励1000万元。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且累计投资本地企业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总规模给予0.3%的奖励,高奖励1000万元。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管理资金规模的新增部分达到上述规定的,参照新设企业给予奖励。市各级财政参与出资的股权投资基金,计算其实际管理资金规模时应扣除财政出资部分;但对合作协议中规定财政出资部分已经进行收益让渡的基金,不再给予落户奖励。
第八条 对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各类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等规定的,享受相应企业所得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