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市注册设立、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且满足下列条件的,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实缴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以货币形式。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受托管理且注册在东莞的股权投资基金总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实施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指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工商有相关设立要求及规定:
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等各类私募基金类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等,直接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办理营业执照的过程中不设置前置审批。上述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相应使用“股权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管理”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天使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上述企业营业范围相应可为“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