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货物的行为属于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海关放行货物前,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
(1)当事人向海关申请直接退运,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能够证明进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及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2)海关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
2.海关按规定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不适用行政许可程序。对需要责令直接退运的,由海关根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3.直接退运货物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4.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对因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当由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后,以转关运输方式出境。
5.进出口报关单的监管方式应填报为"直接退运货物",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原则先办理出口手续,后办理进口手续。进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应填报相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进、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6.因进口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
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当事人免于填制报关单,凭"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舱单数据凭直接退运货物审批件人工核销。
7.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限制进口商品或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企业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应移交缉私部门处理,缉私部门处理后同意该货物继续办理相关海关手续且企业申请直接退运的,可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8.对货物进境申报后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在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出境申报手续前,海关应当将原进口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予以撤销。
9.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不需要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免于征收各类税费及滞报金。
10.对于进口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已经作了转关放行处理,当事人中请办理退运手续的,不再适用直接退运。
11.对于进口转关货物,当事人在进境地海关办理了转关放行手续,但未在指运地拇关办结放行手续之前申请退运的,可按"其他"(9900)监管方式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先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均填报"其他(9900),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