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融资不利于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刑事司F法领域,被告企业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认错、弥补损失、取得谅解,不仅是影响司F法机关作出判断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可能影响法F院的定罪量刑。
被告企业能否在案发后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二审律师,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如果企业选择通过互联网融资,其面对的投资者是来自五湖四海且未曾谋面的陌生人,企业时常会陷入这样的困境:当融资企业想及时还款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时,通常可能无法联系到具体的每一位投资者,从而导致企业无法快速止损,以降低社会危害程度。而这一点,却是司F法机关相当看重的情节。
以上这些风险并非属于互联网融资所独有,大岭山律师,也许在金融机构融资和民间融资同样存在,但互联网融资将其成倍放大,使之成为企业互联网融资中不可不谈的特殊法律风险,刑事二审律师,也成为企业明哲保身的关键所在。
关税税率变动是否影响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
由于关税税率往往基于国家政策等因素适时作出调整,有些走S私案件会出现进口税率较高,刑事官司律师,而在案发或审判时的关税已经降低甚至免征的情况。针对关税税率变动是否影响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
少数意见认为,关税税率调整在性质上属于政策、法律变更范畴,应当遵循刑F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变动后的关税税率重新核定偷逃应缴税额。
多数意见认为,关税税则委会、总署对于关税税率的调整,不属于刑F法意义上的政策、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并不影响走S私犯Z罪行为时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
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界定
大量网络犯Z罪案件中,仅能查实行为人在网络上实施联络或者其他活动,对于网络下实施的各种危害行为,很难一一查实、查全。设立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是为了解决网络犯Z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F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Z罪的需要。可见,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实质是对网络犯Z罪预备行为独立入罪,实现预备行为实行化。认定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只应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网上行为,即所设立的网站、群组用于实施违F法犯F罪活动,或者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有关违F法犯Z罪或者为实施诈Z骗等违F法犯F罪活动。至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相应违F法犯F罪活动,属于网下行为,不应成为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对于行为人实施了相应违F法犯Z罪活动,符合刑F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如后所述,帮助信息网络犯Z罪活动罪通常须以帮助对象构成犯Z罪为前提,适用空间有限。为此,应当充分利用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涉及违F法犯Z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信息为对象的要件规定,尽量扩大适用空间。故而,对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界定为包括行为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为他人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也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Z罪活动的情形,但其本质上还是一种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且非F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Z罪活动罪的法定刑配置完全一致,故作出上述规定符合刑F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范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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