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团伙z骗罪的解释
根据《人民f院、人民检察y关于办理z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z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f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f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z骗的;
(二)z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z骗的;
(四)z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z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z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f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骗取贷d款罪
骗取贷d款罪的法律渊源来自刑f法第1百七十五条,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h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d款,给银h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简言之,就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d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文解释的角度,法条并列放置“重大损失”与“其他严重情节”,意味着将“重大损失”作为“严重情节”的表现形式之一。
(1)案例:
上海市第1中级人民f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c察院第1分院指控被告单位金X公司、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犯骗取贷d款罪一案,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314号刑事p决,认定被告单位金X公司伙同他人,假借贸易名义向中国农业银h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贷d款,律师电话,采用提供虚x假财务报表和虚x假循环贸易等欺骗手段骗得贷d款共计2.92亿余元,律师,造成中国农业银h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经济损失2.6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d款罪,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201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f院作出(2010)沪高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骗取贷d款罪系2006年刑f法修正案六增设,探究立法意图,该罪是刑事司f法领域对贷d款诈z骗罪难以证明“以非f法占有为目的”的补救性立法。
(2)在司f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情形主要有两个层面:
一是直接适用,对于有证据证明确无“以非f法占有为目的”,但事实上给银h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骗贷行为,以骗取贷d款罪论处;
二是间接适用,胜诉高的律师推荐,对于可能具有“以非f法占有为目的”,但程序上缺乏充分确凿证据的贷d款诈z骗行为,转而以骗取贷d款罪论处。由此,不难窥知立法者欲借此罪名严密刑事法网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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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律师:简易程序应有控辩双方来决定。
东莞刑事律师:建议以控辩双方的简易程序一致选择权取代简易程序单方决定权 刑事法第174条规定,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享有决定权,享有建议权或同意权,被告人只有听从控、审安排,说到底是审方即的安排。
有人认为,在是否启动简易程序上,厉害的律师,公诉机关不建议或者不同意,不能采用简易程序,系导致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的原因之一,建议取消检察机关的建议权或者同意权。笔者不否认,如前所述,在现行的制度架构下,有时在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上,公诉人存在保守的倾向,但板子不该打在公诉人身上,其深层根源乃不科学的刑罚标准、不科学的案情标准。恰恰本文建议加固公诉机关的建议权,将其改造成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具体理由下面将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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