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万江刑事律师 大洲律师

2019-05-04 19:44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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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f法占有目的”要件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关于行为人消费清单以及透支到期后的还款表现。透支到期后如果行为人不还或者仅以低于还款额还款,以合法形式掩盖f法目的的,应当视为持卡人具有f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具有长期稳定的消费和良好的还款记录,发生特殊困难后仍坚持尽力还款(应结合其收入能力考查还款比例),Zui后确无能力偿还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f法占有的目的。

4、关于透支后变换联系方式逃避债务的情形。根据《解释》第6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的”视为具有f法占有的目的。有观点认为,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一律视为具有“f法占有目的”,过于武断。笔者认为,鉴于信用透支有别于审查条件较为严格的普通借贷,为了维护正常的信用使用秩序,专业的刑事律师,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网络侵财犯zui的两种类型!

网络侵财犯zui的两种类型!下面由东莞刑事律师为您介绍。

在现代社会,万江刑事律师,网络与犯zui的勾连已然无处不在。愈来愈多的犯zui或发生于网络空间中,或以网络为犯zui工具,或以网络为犯zui对象。“传统犯zui网络化”已成为犯zui发展上的“现象级”事物。

从犯zui对象上看,网络侵财犯zui直接指向的对象不再是传统财产,取而代之的是具有数字化形态的财产。财产性网络账户通常是网络侵财犯zui行为围绕的中心与觊觎的目标,对其法律性质的理解不宜坚持债权视角。财产性网络账户所记载内容本身即为财物,表现为数字化形态。

依据账户记录变动原因之不同,网络侵财犯zui可分为两种类型,即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与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在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的场合,刑事知名律师,被害人是受骗r,行为人构成隐瞒真相型骗,隐瞒真相包括隐瞒交付物本身;

东莞刑事律师为您介绍:在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的场合,行为人获取他人网络账号、密码并冒充本人使用的,依然存在受骗r,但可能被害人与受骗r并非同一人,受骗r也可能是“机器人”


骗取贷d款罪

  骗取贷d款罪的法律渊源来自刑f法第1百七十五条,刑事律师,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h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d款,给银h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简言之,就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d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文解释的角度,法条并列放置“重大损失”与“其他严重情节”,意味着将“重大损失”作为“严重情节”的表现形式之一。

  (1)案例:

  上海市第1中级人民f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c察院第1分院指控被告单位金X公司、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犯骗取贷d款罪一案,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314号刑事p决,认定被告单位金X公司伙同他人,假借贸易名义向中国农业银h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贷d款,采用提供虚x假财务报表和虚x假循环贸易等欺骗手段骗得贷d款共计2.92亿余元,造成中国农业银h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经济损失2.6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d款罪,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201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f院作出(2010)沪高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骗取贷d款罪系2006年刑f法修正案六增设,探究立法意图,该罪是刑事司f法领域对贷d款诈z骗罪难以证明“以非f法占有为目的”的补救性立法。

  (2)在司f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情形主要有两个层面:

  一是直接适用,对于有证据证明确无“以非f法占有为目的”,但事实上给银h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骗贷行为,以骗取贷d款罪论处;

  二是间接适用,对于可能具有“以非f法占有为目的”,但程序上缺乏充分确凿证据的贷d款诈z骗行为,转而以骗取贷d款罪论处。由此,不难窥知立法者欲借此罪名严密刑事法网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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