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进境检疫等。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输出中药材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对已有贸易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
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作相应检疫处理:
1.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带有禁止进境物的、货证不符的、发现严重腐败变质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2.对包装破损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海关对受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3.带有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的,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
4.对受到病虫害污染或者疑似受到病虫害污染的,封存有关货物,对被污染的货物、装卸工具、场地进行消毒处理。
现场检疫中发现病虫害、病虫为害症状,或者根据相关工作程序需进行实验室检疫的,海关应当对进境中药材采样,并送实验室。
中药材在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认可的地点,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