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返利模式,一直以来在学术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的争议。
消费者向商家购买商品或服务,由商家给予一定的返利,通过积分方式累加和网络上记录,后消费者凭积分兑换成礼品或现金,这是一种商家正常的营销和让利手段。
“消费返利”能否持续下去,成为永动、不间歇的积分共享平台,存在争论。
以至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上,没有哪一部法律确立“消费返利”的字眼或字词。即便是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也没有相应“消费返利”的定义。电子商务法第二条只给予了“电子商务”的大范围定义,并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和宗旨,以及电子商务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但电子商务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到社交电商、消费返利模式的定义和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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