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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加速器场地内。
(二)达到本办法第八条孵化器毕业条件。
(三)连续3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或已获得股权投资。
(四)加速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加速孵化期,延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二条 加速器须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园区或产业基地。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珠海市香洲区港澳台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区级港澳台加速器”),应满足上述区级专加速器认定条件(同一产业领域企业占比要求除外),同时要求港澳台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60%以上,其中港澳台企业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须为港澳台创业者或港澳台机构。
第四章认定后扶持与奖励
第十四条 租金补贴。对区级专孵化器、加速器内与其产业领域相同的在孵(入驻)企业,给予40%的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对区级港澳台孵化器、加速器内的港澳台在孵(入驻)企业,给予60%的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
补贴时限不超过36个月(补贴时间不连续的按实际补贴时间累计),区级孵化器内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区级加速器内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培育奖励。鼓励区级孵化载体提升孵化水平,提高培育质量,根据在孵(入驻)企业培育的效果,对协助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建设各类实验室、公共平台、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的,成功申报各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的,成功入选各类创新创业团队或获得各级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孵化载体运营团队,每1家给予高10万元奖励;对协助企业成功获得天使轮(或者A轮)融资的孵化载体运营团队,按照融资总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同一孵化载体运营团队每年获得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本办法对已获得中央、省、本市、区的租金补贴、培育扶持奖励的同一申请事项不做重复补贴或奖励。区级孵化载体面积不能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