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反映人经由交通运输部门的审查意见已经通过,因校车是非营运车辆,按照规定交通运输部门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申请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要求:
1、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经营业务相适应并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投入的车辆应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相关车辆技术条件。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须健全。
4、《安全生产培训证书》,由建交部门核发,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要持有。
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战场管理规定》,《市货运出租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营运厢式货运车辆技术要求》,《关于加强本市专性小型营运火车管理的通告》。
1、开业申请表及可行性报告。
2、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公司章程。
3、资金证明。
4、工商部门预核名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