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度计提的工资于次年发放,汇算清缴能扣除吗?
答: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入如何确认?
答:1. 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