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申请对外投资备案、香港公司注册、美国公司注册
商务部在2019年5月发布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中,确立了“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明确了企业对外投资的报告义务,企业应当按规定报告对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关键环节信息:
“投资主体的境内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资发生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
投资主体的境外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向境外终目的地企业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
“投资主体应每半年报送以下信息:
(一) 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
(二) 境外企业遇到投资障碍情况。 ……”
“投资主体投资的境外企业在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完成报到登记10个自然日内,投资主体应报到登记情况,同时扫描上传经使(领)馆盖章确认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
如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出现漏报、误报、瞒报的,企业可能会面临商务主管部门采取的以下措施:
(1)提醒、约谈、函询投资主体,要求改正;
(2)通知相关行业组织,作为其评判投资主体信用等级、落实行业自律、推荐企业名单等的重要参考;
(3)通知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
(4)将投资主体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5)暂停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同样,发改委、外汇管理局亦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对企业对外投资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和申报作出了相关规定,企业如有漏报,瞒报的情形,相关主管部门将对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