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驶记录仪需要过检GB/T19056标准吗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所涉及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是指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安装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单元划分
4.1.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但产品的结构形式以及影响汽车行驶记录仪性能的关键件均相同,即设计型号一致,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委托认证。
4.1.1.2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设计型号,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对一个工厂生产的样品进行,试验结果可覆盖上述其他认证单元的产品。
认证单元的划分说明见附件1《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4.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资质证明;
2)生产厂概况;
3)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工艺流程及其控制说明;
4)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销售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及关键元器件清单;
5)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电气原理框图、产品照片和数据分析软件说明(版本);
6)生产企业满足附件3《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
7)其他资料。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销售型号的,送该型号的样品。
多于一个销售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进行送样。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按上述送样原则的要求每种型号4套(含传感器、主机、显示器、打印机和数据分析软件)。
同一单元中与代表性的型号有差异的型号须另送样一套(见附件1)。
4.2.1.3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