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护肤/香水彩妆/身体护肤
行业资质要求
A经营国产商品需提交:
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1)若权利人是生产厂商,则提交权利人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若权利人非生产厂商(系委托他人生产),则需提供以下资质:
a)权利人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若权利人授权商家全权处理运营事宜,则可提供商家与生产厂商间的《委托加工协议》);
b)生产厂商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如果权利人为自然人,可由其法人公司与生产商进行委托加工,并同时提交法人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2.化妆品生产厂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近两年内所有单品检测报告(须含有CMA认证)
该检测报告须由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出具,且需包含如下必要检测项(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名称、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名称):
1)三项重金属:汞、铅、砷;
2)五项微生物: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与酵母菌总数(花露水、指甲油和烫发产品无需检测五项微生物);
注:
a)香水、花露水和指甲油产品需加检甲醇含量;
b)皂类:按照QB/T2485-2008《香皂》标准检测,无需检测三项重金属和五项微生物。
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网上备案的电子凭证)或者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5.产品清单。
B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交:
1.报关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近两年内的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及近两年内的同批次(以合同号进行判断)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报关单上应展
现对应名称及商品名称;
2.所有经营单品的人民共和国进口非特殊用途妆品备案或者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凭证;
3.委托进口或者授权销售证明:若商家非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需提供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为源头的完整授权;
4.产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