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慈善基金会前期筹备期间大家普遍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成立慈善基金会常见问题及解答,请各位参考!
一、如何理解“非营利性法人”一词?
答:基金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四类法人:机关、事业、企业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往,基金会被归入社团法人。基金会不是以人为基础,而是以财产为基础设立的组织,这与社团由会员组成的基本特点有着本质差异。正是由于这种差异,使得我们无法将基金会按照社团的方式来登记、管理,必须制订专门的法规。这一点已经引起法学界的注意,《民法典》的起草也将涉及这个问题。为配合今后的立法工作,我们在《条例》没有强调基金会为社团法人,只对它的非营利性做出界定。“非营利性法人”不是专有名词。
二、怎样理解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基金会经营行为的关系?
答:非营利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非营利,是指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基金会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也可以为了募集资金而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这些活动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不能在内部分配;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要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基金会的这些经营行为仍然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不影响基金会的非营利性。
三、为什么基金会不称为“公益基金会”?
答: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我国,基金会是特指以从事公益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是非营利的、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没有必要在名称中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如果称为“公益基金会”,那么,就会造成还有“非公益基金会”的误解。
四、为什么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类?
答:《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两类,实行分类管理。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
我国现有的基金会主要是公募基金会,就是面向社会、面向老百姓广泛募捐的基金会。而国外基金会发展的历史中,涌现了大批个人和企业捐资,以自己名义设立的基金会。这种基金会即非公募基金会,是基金会中的重要类型,由于它资金来源充裕、稳定,运作情况又关系到捐赠人的声誉,这类基金会往往运转良好,对公益事业贡献很大。
五、基金会的税收问题,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基金会的存款利息免缴企业所得税。
2.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免缴企业所得税。
3.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全部免缴企业所得税。
4.个人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免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5.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6.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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