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相关部门根据不通的产品制定了相应的标准规范,以下标准适用于汽车终端设备交通部相关认证。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确保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35658-2017)、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201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2019)、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产品公告。第五条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信息中心)为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相关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三)负责建设和维护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提供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咨询服务。第六条申请从事标准符合性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具有承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或系统平台检测活动相应的计量设备、设施及软件检测系统,其性能、精度及软件的测试内容和功能应符合标准要求。检测机构应当向通信中心备案。检测机构依据实验室管理规定独立开展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申请车载终端或平台标准符合性检测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自主选择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标准和规程进行检测,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检测报告。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资质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按季度报送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审核通过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
第二章标准符合性检测第八条申请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第九条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应提交以下材料及实物:
(一)车载终端。
车载终端产品完整设计文件;
送样型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车载终端产品出厂检测合格证;
车载终端产品入网设置及操作说明;
同一型号检测样品不少于6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