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确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源城人防工程公司,经市人防办审核批准后可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等居民住房,予以免收;
2.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3.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敬老院、福利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应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二)
第十四条 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 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第十七条 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 地下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一)办理程序
1.领取设计要点。地面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持经镇(街)规划管理所核发的总体规划平面图和建筑单体方案到市人防办领取《东莞市人防地下室设计要点》(注:具体资料详见自建防空地下室报建流程图,防空地下室需进行布局分析论证的重、大、难项目或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同时提交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2.办理自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意见书。人防设计单位按照《东莞市人防地下室设计要点》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人防审图机构审查通过后报市人防办办理《东莞市自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意见书》。(注:具体资料详见自建防空地下室报建流程图)
3.办理人防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地下室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向市人防办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防护设备、物业等单位对人防地下室进行现场竣工验收,市人防办派人监督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且备案资料齐全后,市人防办出具《东莞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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