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区设备出口要打包木箱和集装箱固定捆扎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第七条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三)企业迁址;(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深圳龙岗设备木箱包装,深圳龙岗出口木箱,深圳龙岗集装箱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