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QFLP基金公司怎么注册

更新:2026-01-13 07:08 编号:47486615 发布IP:123.88.53.80 浏览: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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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东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QFLP)试点注册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东莞市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吸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本地集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经本市联合会商工作机制认定,依法由境外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并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经联合会商工作机制认定,依法由境外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为投资者利益在境内开展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
前两类企业统称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其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 建立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市投资促进局等单位参与的东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联合会商机制,负责试点准入审批、额度备案及日常监管。
市金融工作局承担联合会商日常工作,负责接收企业申请并组织审定;东莞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负责跨境人民币与外汇管理相关事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相关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注册登记。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协同推进试点工作。

第二章 试点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东莞市。
第五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为私募机构,其设立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
第六条 境外投资者可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境内取得的人民币利润、股权转让及清算收益等合法人民币收入出资;境内投资者应以人民币出资。

第三章 试点运作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所在园区、镇街金融工作部门提交试点申请,经初审后报送联合会商机制认定。获得试点资格的企业,凭认定文件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按商务部门规定完成信息报告手续;属创业投资企业的,还须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第八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应标注“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或“创业投资”字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名称应含“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等字样,并符合监管部门命名要求。未经联合会商机制认定的企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第九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以下业务:
(一)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二)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三)股权投资咨询;
(四)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在境内开展以下业务:
(一)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二)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等;
(三)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四)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五)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遵守国家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的领域;投资限制类领域的,应符合负面清单所列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所投基金直接投向实体经济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应依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信息报送等事宜。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基金业协会要求实行托管。
第十五条 企业可通过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合法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并依法进行利润分配、减资及解散清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取得试点资格后12个月内完成基金业协会登记,并设立首只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所设基金应在6个月内完成基金备案。未按期完成登记备案的,联合会商机制可取消其试点资格、对外公示,并责令其在90日内办理注销。确有特殊情况的,可向市金融工作局申请延期。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持续合规经营,所在园区、镇街政府应落实属地责任,履行审慎审查与风险防控职责,引导企业规范运作。
第十八条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合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依法打击以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本市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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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05年08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朱连根
注册资本10210
主营产品粤港车牌办理,私募基金备案/跨境身份/O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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