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应在100万或者100万以上。
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法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企业预登记名称证明。
公司概况(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
公司域名证书,域名备案,网站搭建,服务器合同等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涉及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的批准文件。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