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四)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申请材料:
操作说明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
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告知承诺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新办申请
身份证 学历证明 简历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