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议会及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2月13日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WEEE指令》)和《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
经销商可以是非制造商或进口商的任何人,也可以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电气和电子设备。例如,经销商可以是电气产品的任何批发商或零售商。根据RoHS法规,经销商的法律义务如下:●验证产品上是否贴有CE标志,以及用于识别的类型,批号或序列号,并确保随附所有必需的文件;●验证制造商的商品名称或商标和地址是否在产品或包装上,以及进口商的商品名称和地址(如果适用);●撤回或召回已经进入欧盟市场的任何不合规产品;●告知国家主管部门和制造商或进口商任何违规行为;●确保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在符合RoHS规定之前不会返回市场;●当产品的合规性受到质疑时,遵守国家当局的信息要求。
2011/65/EU较原RoHS指令的不同主要在:扩大了产品范围:将器材、监控设备纳入管控范围,还增加了未包含于先前电子电气设备之中的第十一类产品。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对于第8类器械和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规定了一定的过渡期,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项的豁免(列于附件IV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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