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RoHS2.0标准对电子电气设备的定义,指令将受到管控的电子电气设备,分为以下11大类:第1类 大型家用设备;第2类小型家用设备;第3类 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第4类 消费类设备;第5类 照明设备;第6类 电子电气设备工具;第7类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第8类 设备;第9类 监测和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用监测和控制设备;第10类 自动售货机;第11类其它任何不在上述类别范围内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
欧盟委员会计划通过研究扩展RoHS 2.0指令的范围,将原先排除在RoHS1.0指令之外的产品和产品类别包含其中,并据此提出新提案。根据新研究,新指令附件1.0中包含的产品范围将扩大,通过未来的研究和公众咨询还可能扩大。但在迄今委员会发布的产品范围草案中,已包含了需引起出口商极大关注的产品。
2011/65/EU较原RoHS指令的不同主要在:扩大了产品范围:将器材、监控设备纳入管控范围,还增加了未包含于先前电子电气设备之中的第十一类产品。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对于第8类器械和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规定了一定的过渡期,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项的豁免(列于附件IV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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