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为便于相关企业申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相关企业可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
同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
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
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操控人员;
有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施、设备;
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和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的能力;
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还应当为营利法人。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运营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