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及美国电子电器产品标签要求
电子电器定义: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才能正常工作的设备,以及用于产生、传递和测量此类电流和磁场并设计用于电压的具有特定功能的设备或配件,其交流电额定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大型家用电器
(2)小家电
(3)IT 和电信设备
(4)消费电子设备
(5)照明设备
(6)电气和电子工具
(7)部分玩具、休闲和运动器材
(8)测控仪表包括工业测控仪表
(9)其他目标销售地规定的电子电器。
必要项(必须具备):
(1)产品名称/产品型号
(2)制造商、进口商和/或分销商名称
(3)制造商、进口商和/或分销商地址
(4)原产地信息(如:Made in China)
(5)产品相关信息:型号、输入输出电压及电流
(6)境外代理责任方的联系方式(欧代/英代):企业名称、地址
(7) 目标销售地强制性认证合规标志:如欧盟的 CE 标志、中东的 G-Mark 标志、韩国的 KC 标志等
(8)FCC ID(限美国市场的无线设备产品)
非必要项(建议具备):
产品性能特点、产品部件介绍、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保养和维护、安放和安装要求等。
电子电器标签示例(含激光产品)
激光产品需包含以下三个参数:激光等级、激光功率、发射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