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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管理体制及主管部门
1、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出口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国家工信部和国家海关总署。商务部主要负责电子商务行业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的制定、起草和推动国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门规章、促进跨境电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工信部负责电子商务行业管理、促进网络资源共建共享、拟定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跨境电商行业自律和相关行业组织发展并且对本行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国家海关总署主要负责监督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进出口业务活动、监管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通关和征税等管理工作,承担口岸管理、海关稽查、保税监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主要职责。
2、行业自律组织
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该协会负责推动执行国家有关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方针政策,提供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国内外电子商务贸易及进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跨境电商作为近年来出现的新贸易手段,相关政策的制定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2012年底以来,中央和地方层面密集出台支持跨境电商的各项政策,并在通关、税收、支付、海外仓建设等环节不断完善配套措施进行支持。
通关方面,2014年1月,海关总署针对跨境电商企业产品种类多、价值低、零散、发货频次高等特点,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增列海关监管代码“9610”,以“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2016年8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按照便利通关要求,规范和统一不同关区、口岸业务标准,简化查验手续,确保跨境电商充分享受通关便利。2020年3月,为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6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增列海关监管代码“9710”、“9810”,简化跨境电商B2B申报手续,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税收方面,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通知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适用消费税、增值税退(免)税政策。2016年9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旧管理办法相比,新修订办法区分不同外贸业态设定一类企业标准,提高一类企业占比,有效的提升跨境电商出口退税的成功率。2019年10月,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地开展出口业务。
支付方面,自2013年央行发布《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后,跨境支付牌照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16年3月,合计发放28张跨境支付许可,交易金额较大的企业主要集中于上海、北京、广州、杭州等地。
仓储物流方面,商务部于2015年5月推出《“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两年内推动建设100个电子商务海外仓。2016年3月,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出了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有实力的电商企业设立海外仓,提高通关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缩短营销环节、改善配送效率。
出口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重点内容 |
2013年8月 | 国务院、商务部 |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加快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 |
2014年1月 | 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 增列海关监管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
2014年5月 | 国务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 支持拥有知识产权、品牌、营销网络、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产品出口。提升加工贸易,修订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目录,完善加工贸易政策,创新加工贸易模式。 |
2015年6月 | 国务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 支持国内企业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加快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提高贸易各环节便利化水平。鼓励企业间贸易尽快实现全程在线交易,不断扩大可交易商品范围。 |
2016年5月 | 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 | 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抓紧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 |
2017年10月 |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 | 《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 | 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制度、管理和服务创新,积极探索新经验,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 |
2018年3月 | 商务部 | 《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通知》 | 强化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执行,建立企业联系机制;优化样本结构,抓好重点企业;提高数据质量,确保工作时效。 |
2018年8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其中,《电商法》新增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本法管辖范围,也规定了受本法约束的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定。 |
2018年9月 |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
2018年12月 | 海关总署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 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管理、零售进出口商品通关管理等事项。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监管工作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
2019年10月 | 税务总局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旨在为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操作办法。 |
2020年3月 | 海关总署 |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产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
2020年5月 | 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 在雄安新区、大同市、满洲里市、营口市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
2020年5月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 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