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资本对外投资方面有严格的把控,企业如果想对外投资、赚取利润,则是需要在政策的指导下合规的办理相关手续后,资金才能合法顺利的出境,而境外投资备案(下文简称ODI备案)就是一个常见的方式。
根据11号令第十三条、十四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1、11号令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2)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2、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3、敏感行业包括:
(1)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2)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3)新闻传媒;
(4)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5)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