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东莞股权转让所需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新股东为自然人的填写)
3.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转让双方填写)
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转让方填写)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7.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
8.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9.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