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涉水批件查询方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公众查询→涉水产品批件库→输入产品名称或批件号→查询结果。也可以通过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友情链接查询省市级批准的涉水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