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号
(二) 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购买或者租赁合同
(四)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航局“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的实名登记标志
(五) 驾驶员执照
(六)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自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准予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从事其他类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开展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培训业务的除外。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审核材料报送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公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