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
2、产权人应当在“产权人证明”一栏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并提交产权人盖章或者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除填写本表外,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的用户与场所提供者签署的不要求拆迁补偿的承诺书。
(1)属于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如使用城镇地区;
(2)已经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尚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农村地区的建筑(3);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不能识别且规划用途不明确的建筑物;
(5)商亭、摊位临时建设(不含邮政报摊、社区便民菜站)。
4、使用以下房屋作为住所的,除上述情况外,应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屋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原属区县房管局直管公房为住所,但由于房管局机构调整不能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