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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人模式(商城系统)搭建

2024-11-27 09:00 113.77.161.97 1次
发布企业
东莞市微三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商铺
认证
资质核验:
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入驻顺企:
7
主体名称:
东莞市微三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538DGY82
报价
请来电询价
关键词
代言人模式,合伙人模式,代言人+合伙人模式,代言人+合伙人
所在地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瑞和路1号2栋403室
联系电话
15766340569
手机
15766340569
商业顾问、软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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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代言人模式:

越早入场得收益会越高,奖励机制是以消费的时间排序。由于代言人是平分该商品利润的10%,产品的销售量越高,销售额的基数越大,代言人可以获得的奖励也就越高。

举例:某商品总销售额为10亿元,该单品毛利率为30%,该单品的毛利率为3亿元。1-100人代言人收入:=单品利润3亿×10%=3000万÷100人=30万/人101-1000代言人收入:=单品利润3亿×10%=3000万÷1000人=3万/人10001-10000代言人收入:=单品利润3亿×10%=3000万÷10000人=3000/人

合伙人模式:

合伙人的奖励机制是以升级为合伙人的时间顺序,第1-100名合伙人每月可平分全平台利润5%的合伙人奖励;第101-1000名合伙人每月可平分全平台利润5%的合伙人奖励;第1001-10000名合伙人每月可平分全平台利润5%的合伙人奖励。

用户可以购买商品成为销售员,销售员享受直推订单的销售员奖励,完成平台设定的条件升级成为合伙人,可享受按成为合伙人的时间顺序排名的合伙人奖励,合伙人享受全平台分红,按全平台销售利润与合伙人对应的比例享受合伙人奖励。

代言人注意事项



1.下单某个商品即为某个商品代言,其他商品无代言权益



2.代言人可升级为合伙人



3.代言人应该遵循平台规则,切勿夸大宣传等



代言人模式简单易懂,极具吸引力,能促进平台消费,是一个打造爆款单品的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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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00年03月23日
法定代表人李旭枝
注册资本15766340569
主营产品小程序、公众号、APP开发、软件开发、分销模式、元宇宙(NFT)、数字藏品、定制开发、商城源码开发、新零售、营销模式、通证经济、数字经济
经营范围数据处理;网络、光电一体化、物联网、数据处理、信息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维修计算机、办公设备;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大数据资源服务;云计算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云平台网络数据处理和存储,大数据、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系统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科技项目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简介东莞市微三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移动应用系统产业价值创造者!创立于2014年,拥有10年的互联网开发经验,是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专注于移动应用系统研发和行业生态链建设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公司主营:免费提供各种商业模式设计、梳理;小程序、公众号、APP、H5、pc五网合一系统;标准化系统+各类软件系统定制开发;标准化、深度开发领域:云平台系统主要功能:商城、各种分销模式、最新拼团模式、秒杀、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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